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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2023-03-28 09:51:05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长,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凌驾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凌驾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

  三、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榨取行业,且同时切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凌驾300万元、从业人数不凌驾300人、资产总额不凌驾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设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整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详细盘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整年季度平均值=整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心开业或者终止谋划运动的,以着实际谋划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通告执行限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财务部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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